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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 言詞辯論 狀

 

案號: 97年度婚字第103

股別:諧股

        阮@@      住所:不詳

訴訟代理律師@@@  住台北市中正區樓之1

        蔡溪塗      住台北市中山區

為離婚等事件, 依法提呈言詞辯論狀事:

訴之聲明(本訴部分)

:請求駁回原告之訴。

:雙方婚姻存續中所生之未年年子女蔡@心(女日生,身分證字號)及蔡@中(男,民國日生,身分證字號)均歸於被告蔡溪塗養育監護。

: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 

答辯聲明(反訴部分)

: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。

:雙方婚姻存續中所生之未年年子女蔡@心(女,民國日生,身分證字號)及蔡@中(男,民國日生,身分證字號:)均歸於被告蔡溪塗養育監護。

: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,

 

辯論要旨

:關於離婚部分:

由於反訴被告泯滅良知,無視於反訴原告盡心盡力維護家庭美滿和諧及教育子女之辛勞,藉故生端,游走台灣法律,造成家庭破碎,反訴原告受此創痛實非外人足以體會,懇請庭上詳查,並主持公道,以維法紀。並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,請求判決離婚。

 

:關於子女監護權部分:

(一)   反訴被告一向說謊成性、善於狡辯,甚至連訪視報告也謊話連篇,反訴原告掌握諸多證據,懇請庭上明鑑。以維護國人免於恐懼的基本人權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。

(二)  關於證據部分:

 

1:上次開庭反訴被告言及要回越南探視生病的父親,結果到1213日打電話給我時,才脫口說出要等領到工資時,才有錢買機票,至今卻依然還債台高築,然而在訪視報告P3卻說她努力存錢,以作為照顧小孩的經濟保障?

2: 在訪視報告P2謊稱越南家中原本就從事小吃店生意,我有相片為證,她父親是做衣服的師父,還有授徒,她們四個姊妹也都在家做衣服。

3: 在訪視報告P2出生日期67.01.13和學歷是國中也胡扯,她出生日期正確是67.03.01學歷是小三。連這些無關緊要的都能亂說一通了,那整份訪視報告還能有參考的依據嗎?

 

證物一VO48:97年12月13的通話錄音及逐字稿一份:

說明:足以證明反訴被告一身是病,說謊連篇,只為了居留台灣,無端興訟,還欠地下錢莊九萬,理由竟然是她開盲腸時昏倒,而包包掉了所以沒有對方的連絡電話。還有她欠別人的錢還沒還都忘了。

證物二:VO01 小孩是你的,為什麼我要照顧? 通話錄音及逐字稿一份:

 說明:足以證明她棄小孩於不顧,侮辱我母親,自私自利,滿口三字經穢語,工作回家就睡覺,睡覺起來看電視,看完又睡覺,晚上弄的全家不得安寧,不給小孩吃飯,在p4還恐嚇要殺死全家才要死。

證物三::VO03打我又吐口水的錄音及逐字稿一份:

 說明:虐待我小孩,我說就打我,還吐我口水,滿口三字經穢語,兇悍又野蠻的作風,這才是她的真實面目。

證物四:兩個小孩的國泰保險單和全球終身防癌險保單-一份

說明:照顧小孩及規劃。

證物五:蔡@中治療後的學習評量表乙份

說明:一個做父親的苦心。

證物六:蔡@心的學習成績通知單乙份:

說明:不但拿全勤,各科目都是優等。

證物七:蔡@心去總統府及市政府表演的相片-還有兩個小孩的生活照顧相片

  說明:請法官斟酌,照顧小孩的能力,身體力行的照顧小孩,還是滿嘴母愛的實際。

證物八:97年十一月22日,科學館出遊時的相片,

說明:對造反訴被告在庭上的說詞,那到1210日出庭,這十九天她都沒有想念小孩?都不會打電話告之-

證物九: 反訴被告越南老家的相片乙張-

  說明:明明是做衣服的,卻騙訪視人員說開小吃店。

 

以上,狀請   鈞院鑒核

    

 
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   公鑒

 

 

 中 華 民 國98 2 16

 

 具狀人:  本訴被告兼反訴原告    蔡溪塗

Posted by rubyioublueiou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(1) 引用(0) 人氣(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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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rubyioublueiou
  • 由於言詞辯論庭是什麼?我都還不太清楚,更沒有那麼多的時間去思考訴訟方向和答辯,法律的繁雜程度讓我無所適從-只有任人宰割,而她的法扶律師又把她包裝的很好,真令人憂心-----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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