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 言詞辯論 狀
案號: 97年度婚字第103號
股別:諧股
原 告 阮@@ 住所:不詳
訴訟代理律師@@@ 住台北市中正區樓之1
被 告 蔡溪塗 住台北市中山區
為離婚等事件, 依法提呈言詞辯論狀事:
訴之聲明(本訴部分)
一:請求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:雙方婚姻存續中所生之未年年子女蔡@心(女日生,身分證字號)及蔡@中(男,民國日生,身分證字號)均歸於被告蔡溪塗養育監護。
三: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答辯聲明(反訴部分)
一: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。
二:雙方婚姻存續中所生之未年年子女蔡@心(女,民國日生,身分證字號)及蔡@中(男,民國日生,身分證字號:)均歸於被告蔡溪塗養育監護。
三: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,
辯論要旨
一:關於離婚部分:
由於反訴被告泯滅良知,無視於反訴原告盡心盡力維護家庭美滿和諧及教育子女之辛勞,藉故生端,游走台灣法律,造成家庭破碎,反訴原告受此創痛實非外人足以體會,懇請庭上詳查,並主持公道,以維法紀。並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,請求判決離婚。
二:關於子女監護權部分:
(一) 反訴被告一向說謊成性、善於狡辯,甚至連訪視報告也謊話連篇,反訴原告掌握諸多證據,懇請庭上明鑑。以維護國人免於恐懼的基本人權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。
(二) 關於證據部分:
1:在上次開庭反訴被告言及要回越南探視生病的父親,結果到12月13日打電話給我時,才脫口說出要等領到工資時,才有錢買機票,至今卻依然還債台高築,然而在訪視報告P3卻說她努力存錢,以作為照顧小孩的經濟保障?
2: 在訪視報告P2謊稱越南家中原本就從事小吃店生意,我有相片為證,她父親是做衣服的師父,還有授徒,她們四個姊妹也都在家做衣服。
3: 在訪視報告P2出生日期67.01.13和學歷是國中也胡扯,她出生日期正確是67.03.01學歷是小三。連這些無關緊要的都能亂說一通了,那整份訪視報告還能有參考的依據嗎?
證物一VO48:97年12月13日的通話錄音及逐字稿一份:
說明:足以證明反訴被告一身是病,說謊連篇,只為了居留台灣,無端興訟,還欠地下錢莊九萬,理由竟然是她開盲腸時昏倒,而包包掉了所以沒有對方的連絡電話。還有她欠別人的錢還沒還都忘了。
證物二:VO01 小孩是你的,為什麼我要照顧? 通話錄音及逐字稿一份:
說明:足以證明她棄小孩於不顧,侮辱我母親,自私自利,滿口三字經穢語,工作回家就睡覺,睡覺起來看電視,看完又睡覺,晚上弄的全家不得安寧,不給小孩吃飯,在p4還恐嚇要殺死全家才要死。
證物三::VO03打我又吐口水的錄音及逐字稿一份:
說明:虐待我小孩,我說就打我,還吐我口水,滿口三字經穢語,兇悍又野蠻的作風,這才是她的真實面目。
證物四:兩個小孩的國泰保險單和全球終身防癌險保單-一份
說明:照顧小孩及規劃。
證物五:蔡@中治療後的學習評量表乙份
說明:一個做父親的苦心。
證物六:蔡@心的學習成績通知單乙份:
說明:不但拿全勤,各科目都是優等。
證物七:蔡@心去總統府及市政府表演的相片-還有兩個小孩的生活照顧相片
說明:請法官斟酌,照顧小孩的能力,身體力行的照顧小孩,還是滿嘴母愛的實際。
證物八:97年十一月22日,科學館出遊時的相片,
說明:對造反訴被告在庭上的說詞,那到12月10日出庭,這十九天她都沒有想念小孩?都不會打電話告之-
證物九: 反訴被告越南老家的相片乙張-
說明:明明是做衣服的,卻騙訪視人員說開小吃店。
以上,狀請 鈞院鑒核
謹 狀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
中 華 民 國98 年2 月16日
具狀人: 本訴被告兼反訴原告 蔡溪塗
on 2009/02/22 00:54
從出庭到現在一共開四次刀!


